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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要不得!老太太偷鱼炖汤给亲孙子喝,结果太悲惨!

2025-04-28 10:24 来源:略喷网 点击:

贪小便宜要不得!老太太偷鱼炖汤给亲孙子喝,结果太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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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太太在菜市场旁边转悠半天了,就为了看看菜市场旁边车子上的鱼是否有人拿走。等了一会儿还是没有人拿走,老太太就伸出了手将其拿回了家。

偷来的鱼做出来的味道实在是香,老太太的孙子闻到了,就直接给老太太说:“好香,好香,奶奶我要喝鱼汤。”老太太自然对孙子要什么就答应。但吃完饭不久,孙子便开始直呼肚子疼,难道菜市场卖的鱼竟然有问题?#今日头条#

小偷小摸是常态

事情发生在江苏省,老太太周某住在一处高档小区中。自从周某从单位退休后,就一直帮着自己的儿子带孩子。周某虽然住在高档小区,但是周某实际上算得上是小区内有名的破落户。

在小区周围人的眼里,周某不仅性格不讨喜,还爱说别人的闲话,爱搞小偷小摸的动作。因此,基本上小区里的人都知道周某是一个无赖和爱耍横的人。

因为老太太在小区里,偶尔偷个扇子,拿别人的水壶。虽然在东西刚丢的时候,失主有所察觉,但一些小物品也不是多贵重的东西,街坊邻里之间的也不好多计较。

但邻居们的善解人意,周某并没有领会,还当大家都不知道是她拿了大家的东西。平时周某仍然毫无芥蒂地和大家说说笑笑,讨论别人家的家长里短。

虽然周某在这些方面比较令人诟病,但周某对自己的孙子,那是十分地疼爱。每天孙子上学后,周某都会为其准备好丰盛的饭菜,等待孙子回到家就可以吃到美味的饭菜。

不明鲜鱼汤出问题

周某照常去菜市场买菜。在菜市场里面挑挑选选,又和老板讲了半天价不说,走得时候还顺走了老板摊上的一两个辣椒什么的。老板见到周某的行径,也无法多追究什么,毕竟只是一两个辣椒,摆摆手还是让周某走了。

这天周某本来想要买一条鱼回去给孙子炖鱼汤喝,但最近鱼的价格太高了,买那么贵的鱼,周某认为有些吃亏。于是周某就打算买点猪肉,回家给孙子炒肉。

但是刚出菜市场,走到门口的位置,就看到一辆电瓶车上面挂着一袋水产品。进菜市场的时候,周某就发现这辆车和这袋水产品在菜市场门口的位置了。

周某想着,这么长时间都没有人将这袋水产品拿走,是不是别人不要了的?

这样想着,周某就在车子周围逗留了一会儿,看到还是没有人来拿,就靠近那袋水产品看了一眼。因为是黑塑料袋装着的,具体是什么样的水产品也看不清楚,只能大概看出是一条鱼的样子。

这么长时间都没有人来拿,周某就装模作样的把鱼从车把上取了出来。随后拿着鱼就往家里走。

在回家的路上,认识周某的人看到周某路过,就和周某说话,结果周某理都没理就走了,生怕被人会问起手里提的鱼是哪里买的,万一和他们说话的时候说漏嘴就不好了。

直到回到家,周某把鱼拿出来。但是拿出来的鱼是周某从来没有见过的品种,具体怎么把它做成一道菜,周某也不清楚。

反正是鱼,直接就将鱼刮去鱼鳞、开膛破肚,随后将鱼切成块,炖成了鱼汤。在炖的过程中,这条鱼炖出来了出乎人意料的香,很快香味就弥漫在整个屋子里,连邻居都闻到了香味,还专门来问周某,做的什么菜,这么香。

很快,周某的孙子就放学回到了家里。被周某养得有些恃宠而骄的孙子一闻到这个香味,也不管家里有没有开饭,就朝周某嚷嚷着要喝鱼汤。

事事以孙子为先的周某当然张口就答应了,直接拿着碗就给孙子盛了满满的一大碗。等周某的饭正式做好了,孙子也已经把一碗汤给喝完了。

正式开始吃饭了,周某又给孙子添了一碗鱼汤,还不断给孙子夹肉吃。周某对孙子寄予厚望,一边不断给孙子夹菜,一边给孙子说:“多吃点,吃得好好的,考试考个一百分回来。”

就这样,在周某的殷勤期望下,孙子吃完了一顿美味的午餐。

因为下午孙子还要上课,于是吃完饭周某就打发孙子去睡午觉,等下午上课之前再送孙子去学校。

结果还没有等到上课的时间,周某的孙子在床上开始喊着肚子疼。周某听到声音,赶忙跑到孙子的房间查看孙子的情况,问孙子怎么了。孙子给周某说自己呼吸困难,还犯恶心。

周某赶忙跑到窗边把窗户打开,然后又到卧室里面去找药给孙子吃。但是吃完药之后,孙子还是不断喊着肚子疼,还不断地砸东西。

周某看到孙子这么难受,心里十分慌张,只能赶紧打了120。等到120急救车到周某家的时候,孙子已经看起来有些没气了。在救护车去医院的过程中,医生就对周某做了一个初步的判断,孙子这是中毒了,医生只能先进行着一般的急救措施和治疗。

到达医院的时候,周某的孙子已经只是吊着一口气的样子了。即使经过医生的奋力抢救,孙子也没有救回来,被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罪魁祸首是自己

听到孙子已经死亡的消息,周某悲痛万分,不愿意相信这个事实。本身就比较无赖的周某,竟直接将矛头转向了抢救孙子的医生,大骂医生不给孙子治疗,不断地撒着泼。

对此,医生也没有办法,选择了报警来进行处理。在警局里,周某一直不肯配合调查,警察见到周某不配合,只能打电话叫周某的儿子到警局来进行配合调查。

警察从医院了解到孙子的死亡原因是食物中毒之后,就问周某给孙子吃了什么。周某回答警察说,只是给孙子吃了正常的饭菜和几碗鱼汤。

随即,警方就将周某和孙子吃剩的饭菜打包拿到警局进行化验。结果化验结果显示,周某做的鱼汤含有毒素,所有导致了孙子的死亡。

因为周某所炖的鱼并不是通常大家所经常食用的鱼,而是含有很强毒性的河豚。

经过警方的进一步询问,得知了周某的鱼是从别人车子上拿的。听到周某这样说,警方又进一步询问是否是在菜市场旁边拿到这条鱼的,还有挂着鱼的车是什么颜色,具体是什么形状的鱼。

警察如此问,是因为在医院给警方打电话之前,就有人报警称,自己的鱼丢了,还是一条有着剧毒的河豚。如果有不认识的人误食了的话,会出人命的。

警方当时在接到报警后,就到菜市场附近调取了监控。但那里的监控像素很低,又年久失修,看不出具体拿走鱼的人的脸。于是只能拜托周围的警察帮忙查找,比较符合监控视频中的老太太。

结果在还没有找到周某之前,周某的孙子就已经因为吃了河豚毒发身亡了。

周某听到警察这样说,当即就产生了耍赖的想法。本来以为是因为自己的的原因导致孙子死了,现在发现一切事情发生的源头竟然是那只“偷来的鱼”,于是周某就想要把整个事情推到鱼的失主身上。

周某开始了在警局大闹,要求失主要给自己孙子一个公道。周某的儿子也是比较糊涂的,见到周某如此闹,也帮着周某在警局里面不依不饶。

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警方也不会允许周某继续闹下去,警察先是让鱼的失主回去了,然后又口头警告了周某母子二人,如果周某继续闹下去,警方会以妨碍公务为由,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见此,周某母子也不好再继续胡闹下去,灰溜溜的从警局走了。后面一边置办着孙子的丧事,一边等待着这件事的处理结果。

最终,周某还是被提起了公诉,经过法院的审理,周某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今日头条日签#

【律师说法】

看完整个案件过程,让人不由得直呼:自作自受!周某一直以来的小偷小摸行径,让周某在看到一直没有人拿走的鱼时,作出了偷偷拿走的行为。网友们对此也议论纷纷。

有的网友疑惑“可以定周某盗窃罪吗”,有的网友表示“周某已经多次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是盗窃行为不在同一个地方,是否就构成盗窃罪”,有的网友询问“即使周某因为小偷小摸的行径拿走了鱼,但失主没有将鱼保管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本案中涉及网友的问题,我们从法律层面来看看。

一、周某偷鱼致死小孙子的行为应当如何进行认定?

本案中,周某看到菜市场旁边一辆车上挂着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的水产品,怀疑水产品是没人要了的,就竟然直将其拿回家做了鱼汤给自己的孙子喝,结果周某拿回家的鱼是河豚,含有剧毒。最后将自己的孙子给毒死了。

那么,对于周某偷走他人的鱼,又将自己的孙子毒死的行为应当如何进行认定呢?本案中,周某造成的最大损害后果是煮了偷来的鱼,将自己的孙子给毒死了。

根据周某对自己孙子的宠爱程度以及对自己孙子的殷切期待,周某并不希望发生造成自己孙子死亡的结果。那么可以排除周某故意致使其孙子死亡的情形。

但周某最终因为来历不明的鱼导致自己的孙子死亡,终究侵害了孙子的生命权,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排除周某故意犯罪的前提下,周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

因此,周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除此之外,有的网友提出是否可以判决周某盗窃罪。

本案中,周某除了拿走挂在别人车上的河豚,还在之前经常偷拿小区邻居等人的物品。是否可以根据周某经常偷拿大家的东西,而判周某犯了盗窃罪呢?

根据《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盗窃罪是指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可以被认定为该罪名。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盗窃罪的解释中对于多次盗窃的认定是,在两年之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很明显,周某的行为比较符合多次盗窃的认定。

但周某在实际的生活中,只是将周围邻居的一些生活物品顺走,其中价值并不大。其主观恶性也不强比较符合贪小便宜的情节,该种情形对于社会的整个危害程度不大。在《刑法》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周某将菜市场门口的鱼偷走也是因为看到那袋鱼一直放在那里没有人拿走,就起了贪小便宜的心思,将鱼拿回家给自己的孙子做鱼汤喝。

本案失主在得知鱼被周某拿走后,也并未想着要追究周某盗窃的责任。那么,对于周某的行为,我们不认为其构成盗窃罪。

二、失主对河豚保管不当,是否存在责任?

本案中,因为失主将鱼挂在菜市场旁边的车上,一直没有将鱼拿走,而周某也正是看到挂在车上的鱼没有人对其进行管理,所以就将其拿走,并回家炖了汤给自己的孙子喝。

结果周某没有想到那条鱼是河豚,含有剧毒,最后给自己的孙子喝了含有剧毒的汤,将自己的孙子毒死了。

那么,对于失主未将鱼保管得当,导致周某将鱼拿走,做汤将孙子毒死,失主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呢?

对于本案中的失主,从主观上来看,失主将河豚挂在自己的车上的,放置于其私人所有物上。在其主观上,可以看做该条河豚已经打上了私人物品的标签,而非是遗失物或者丢弃物。

从客观上来看,一条河豚的价值也并不高,也不会有谁会看到是河豚就将其拿走。却不曾想,会遇到周某这般贪小便宜的人把鱼拿走回家做汤了,以至于将人导致死亡。

周某将该条河豚拿走,是因为周某看到该条鱼一直没有被人拿走,更是因为周围没有人对这条鱼进行关注,于是就生出了贪小便宜的想法,等到周围实在没有人看着这条鱼的时候,就直接将鱼拿走了。

因此,整个案件过程中,主要是周某的责任导致最后周某孙子死亡的结果,失主并不需要对其负担什么责任。

结语

看完整个事件,也在告诫那些爱贪小便宜的人,不要随意拿走来历不明的东西和不认识的东西,就因为贪小便宜而将其拿走,导致不可预测的灾难。毕竟谁也不会想到你拿走的东西实际上还会存在什么问题,最后导致的危害后果也只能自己承担。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头条热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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